炒股十倍配资申请 银轮股份: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值 1,000.00元)利息为10元(含税)。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6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发行了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亿元。根据《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银轮转债” 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银轮转债”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银轮转债”基本情况
年1.80%、第六年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
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
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
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
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
息为“银轮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为1.0%,本次付息每10张“银轮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10.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银轮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
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
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银轮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
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年6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576-83938250
传 真:0576-83938806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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